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 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肖像权
(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 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提醒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
(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 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 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