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产生的缘由及经过
1.50年代以来,许多濒临海洋的国家相继向领海以外的海域扩展权利。
我国是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
二.《公约》中关于海域的划分
1.领海基线
也称低潮基线,指海潮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变化不明显的地区。
将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择的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折线。适用于海岸线比较曲折,多岛屿的地区。
①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家领海宽度的起始线,也是该国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我国采用的是直线基线,也有的国家交替采用两种,即混合基线
比较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1)领海权益:沿海国主权除领海海域外,还包括领海上空及海床与底土。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②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领海上空;③沿海航运与贸易权。但沿海国应允许其他国家的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或在指定的航道上无害通过。
(2)毗连区权益:毗连区内沿海国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范围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国防意义上。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岛屿制度
(1)岛屿主权之争渐成热点。
(2)《公约》规定的岛屿制度。
国际海洋新秩序
多元结构的海洋新制度
取得成果:
(1)确立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制度。确立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制度。
(2)确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是对公海制度的新发展。
(3)建立起多元结构的海洋新制度。
带来问题:
(1)在封闭、半封闭海域,周边国家主张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可能重叠。
(2)一些岛屿主权争议河渔业资源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