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方式比较:
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
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③精神病患者。所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并不是全体公民。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并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
提醒: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①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
②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采用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选举方式。
根据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对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选举的方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